权从何来?罚凭何据 —— 西安赛格千万 “罚单” 全链条法律研判雄文
引言
一场 “满 600 返 300” 店庆促销,一笔 1154.6 万元巨额扣款,一条商户经营者坠亡的社会新闻,撕开商业地产与入驻商户之间长期被掩盖的权力失衡困局。
举国舆论追问核心命题:
到底是谁赋予西安赛格行政处罚权?
商场企业究竟能否自行设定、自行执行高额惩戒扣款?
本文严格锚定《行政处罚法》《民法典》合同编、最高法合同编司法解释、市场监管配套规章,完整还原 “满 600 返 300” 活动始末、千万扣款形成逻辑,区分行政罚款与民事违约金两大法律概念,逐层拆解西安赛格行为的法律瑕疵,全程恪守法条原文、三段论逻辑闭环,无法律漏洞、无主观臆断,厘清商事租赁边界与公权力处罚权的刚性分野。
一、法理基石:行政处罚权专属法定公权,商事企业天然无处罚资格
(一)《行政处罚法》明文界定:
处罚权是国家公权力,私主体无权创设、无权行使
行政处罚法定定义(第二条)
行政处罚,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以减损权益、增加义务方式实施的惩戒行为。
核心两层边界:
主体限定:
实施主体仅限法定行政机关、法定授权公共事务组织、受行政机关书面委托机构;
对象限定:
惩戒事由是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,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违约。
处罚实施主体刚性条款(第十七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)
第十七条:
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。
第十九条:
仅法律、法规授权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组织(事业单位、法定监管机构)方可有限处罚;商场属于营利性民营企业,无任何公共管理职能,不在授权范围内。
第二十条:
行政机关委托处罚必须书面公示委托书,且受托组织不得是纯商业企业;无任何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市场监管文件委托西安赛格购物中心行使罚款惩戒权。
处罚设定权限禁令(第十五条)
除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部委规章、省级政府规章外,任何企业自制合同、活动规则、商场管理公约,均无权设定罚款类行政处罚。
西安赛格作为民营企业,自行在租赁协议、促销活动规则中设置 “高额扣款、没收货款、巨额惩戒” 条款,本质是私企业擅自创设行政处罚类型,直接违反处罚法定原则,该类惩戒条款自始不具备行政法层面的合法效力。
(二)核心区分:行
政罚款≠民事违约金,
二者法律根源、程序、上限完全割裂
公众极易混淆两大概念,也是西安赛格刻意模糊、混淆视听的关键手段:
对比维度 行政罚款(行政处罚) 民事违约金(合同约定)
权力来源 全国人大 / 国务院立法授予的国家公权力 平等民事主体自愿签署民事合同约定私权约束
适用场景 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管、价格、消费管理等国家行政法律 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商铺租赁、促销合作民事合同义务
实施主体 市监局、综合执法局等行政机关 出租方 / 承租方平等商事主体,无单方强制惩戒权
金额上限 法定固定幅度,由法规明确限定 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30%,超出部分法院可直接调低(最高法司法解释)
强制力实现 行政机关可直接强制执行,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商场无权直接冻结、抵扣商户货款;只能向法院起诉,由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
关键结论:
西安赛格口中的 “罚款”,法律层面不存在行政处罚属性,其唯一可主张的法律载体仅为民事违约金;但即便归为违约金,其执行方式、金额标准、合同条款效力仍存在多重致命法律缺陷。
二、事件完整事实脉络:“满 600 返 300” 活动与千万扣款完整溯源
(一)活动背景:商场全额补贴的七周年满减促销规则
2020 年西安赛格投入 4.2 亿元自有资金推出七周年店庆扶持活动,核心规则单笔消费满 600 元,商场承担 300 元补贴券,补贴资金全部由商场出资,不转嫁商户承担。
活动前置约束条款(商场单方拟定):
严禁商户拆分单笔订单、拆单重复核销补贴券套取商场资金;
禁止门店协助外部同品牌商户批量套券、低价窜货牟利;
若出现拆单套券行为,商场有权收取高额违约惩戒款,并可直接从商户待结算货款中抵扣。
全部商户需邮件确认活动规则后方可参与促销,陕西利和商贸有限公司(涉事商户)旗下四家门店签署确认文件。
(二)违规事实认定:商户门店员工拆分订单套取补贴经过
2021 年 4 月商场后台数据核查,利和商贸四家门店存在系统性拆单操作:
将单笔超 600 元消费订单拆分为多笔 600 元小额订单,重复核销 300 元补贴券;同时集中大额核销、协助外地经销商低价拿货套取补贴。
经双方核对后台核销记录,违规套取补贴对应商场直接经济损失606.72 万元,即商场实际多付出 606.72 万元现金补贴。
(三)千万扣款形成逻辑:1154.6 万元巨额款项计算与抵扣
西安赛格依据单方制定活动规则,核算违约总金额 1154.6 万元,自述已做宽减处理,直接从商户未结算货款中全额抵扣。
数值拆解:
商场实际直接损失仅 606.72 万元,抵扣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 547.88 万元,超额部分占原始损失比例 90.3%。
后续连锁后果:
货款被全额抵扣后商户现金流断裂,无力补货、持续亏损;
商户经营者严某自述长期抑郁,经营持续恶化;
2026 年 6 月商场通知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约,强制要求四家门店撤场;
2026 年 7 月 1 日,严某于西安赛格商场内坠亡,事件全面发酵引发社会监管介入。
(四)商场抗辩逻辑梳理
赛格官方公告两大核心理由:
款项性质为合同违约金,并非行政罚款,基于双方确认的租赁、活动协议约定;
2021 年扣款时商户已书面确认,多年未书面提出异议,视为认可该违约处置方案。
下文将结合民法典逐条驳斥两项抗辩的法律漏洞。
三、民法典全维度拆解:1154.6 万元扣款存在三重民事法律硬伤
(一)硬伤一: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,依法可请求法院大幅调低
法条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民法典〉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九条
约定违约金超过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,违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。
本案商场直接经济损失固定为 606.72 万元,合法违约金上限 = 606.72×130%=788.736 万元;
赛格抵扣 1154.6 万元,超出法定上限 365.864 万元,超额部分无任何法律支撑,属于不当得利。
商场 “商户当年书面确认即有效” 抗辩不成立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一条:
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,使对方在显失公平情形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。
商铺租赁场景中,商场掌握场地承租权、货款结算控制权、促销准入权,商户处于完全弱势依附地位;所谓书面确认是 “不签字则无法参与店庆促销、面临断流撤店” 的被动妥协,并非平等协商下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,不产生放弃调低违约金的法律效力。
(二)硬伤二:商场无权单方冻结、直接抵扣商户货款,属于违法自力救济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条:
依法成立合同仅约束双方,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强制处分对方财产。
商户待结算货款属于商户合法经营性财产,商场仅负有代收、按期结算义务,不享有财产处分权。
合法维权路径唯一:
商场若认为商户违约,仅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举证损失后由法院判决违约金,胜诉后凭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划扣货款;
法律从未赋予商场直接截留、抵扣商户货款的私力惩戒权。
商场直接从结算款中抵扣千万资金,本质是单方强制侵占商户财产,属于民事侵权行为。
(三)硬伤三:
格式条款加重商户责任、免除商场自身监管义务,该违约条款法定无效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:
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。
案涉促销违约条款为西安赛格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文本,存在双重不公平:
仅约定商户拆单的高额惩罚,未约定商场未尽后台风控、实时核查补贴核销的监管责任;
商场长期默许同类小额拆单行为,事后一次性巨额追责,权责完全失衡;
条款直接赋予商场无程序、无第三方审核的单方扣款权,剥夺商户抗辩、司法救济的核心民事权利,符合法定无效格式条款情形。
四、监管规章交叉印证:商场自行高额惩戒违背市场促销公平监管规则
(一)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》核心约束
商场自主补贴促销活动,应当设置公平、对等、可救济的活动约束机制,不得设置畸重、单方强制的惩罚条款;
经营者之间商事纠纷,不得通过截留货款、自行扣款方式处置,应当通过协商、诉讼渠道解决。
(二)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公平原则条款
零售商开展促销,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,不得利用经营优势设置显失公平的约束条件,变相压榨入驻商户权益;
监管处罚权限完全归属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,零售商自身无惩戒合作商户权力。
若商户存在套取补贴、不正当竞争行为,唯一合法处置路径:
由商场收集证据,向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,由市监局依法开展行政调查、作出行政处罚,而非商场自行收取千万扣款。
五、终极回应开篇之问:
谁赋予西安赛格行政处罚权?
结论清晰、无可辩驳
无任何立法机关、行政机关授予西安赛格行政处罚权
《行政处罚法》完整划定处罚权授予体系:
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省级政府规章、部委规章,均未授权商业购物中心对入驻商户实施罚款惩戒;
西安市、雁塔区市场监管局、地方政府从未出具任何委托处罚文书。
西安赛格作为民营企业,自始至终不具备任何合法行政处罚权,其对外宣称、执行的 “罚款”,既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处罚,也不完全符合民事违约金合法要件。
商场混淆 “违约金” 与 “行政罚款”,本质是对公权力边界的僭越
行政处罚权是国家专属公权力,只能由法定监管机关行使;
商事企业仅能在平等合同框架内约定民事违约责任,且必须遵守违约金上限、司法强制执行两大刚性规则。
西安赛格以商业出租方身份,模仿行政机关 “罚款、截留资金、单方惩戒” 模式处置商户,模糊公私权力边界,极易诱发市场强权压榨乱象。
本案折射行业共性法律风险:商业地产切勿混淆私权约束与公权处罚
全国各大购物中心、专业市场普遍存在商场单方设置高额罚款、自行抵扣货款的管理条款,全部存在同类法律瑕疵:
凡冠以 “罚款、处罚、惩戒金” 名义的单方扣款,一律不属于合法行政处罚;
即便包装为违约金,也必须遵守损失 30% 上限,不得直接截留商户货款;
商事纠纷唯一合法强制渠道为人民法院执行,企业无权自行强制划扣合作方资金。
六、社会治理层面延伸研判:公私权边界模糊的深层警示
市场经济法治的核心要义,在于清晰划分国家公监管权力与市场主体私合同权利:
市场监管、行政处罚归公权力机关;
平等交易、合同约束归民事司法体系;
二者不可混同、不可替代。
当商业企业手握场地、结算、渠道优势,擅自创设类行政处罚规则,以巨额扣款碾压中小商户,会直接破坏营商环境公平底线:
中小经营者缺乏议价能力,面对畸重单方条款无力反抗,最终出现经营崩盘、极端悲剧等社会后果。
本案已由多部门联合调查组介入核查,后续司法、监管层面应当明确两大裁判标准:
民营企业无行政处罚权,任何商场自制 “罚款” 条款一律不产生行政强制效力;
商铺租赁、促销活动中的高额违约扣款,严格适用民法典违约金上限规则,超出部分不予支持,商场单方截留货款行为认定侵权。
结语
权力有界,罚则法定。
从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、任何一级行政机关,赋予西安赛格对商户实施千万级罚款的行政处罚权限。
所谓千万扣款,是商场混淆行政罚款与民事违约金、滥用场地与结算优势、设置显失公平格式条款的多重违法叠加产物。
商事合作的底色是平等自愿,公权力惩戒的底色是法定授权;
公私边界不可逾越,权责平衡不可倾覆。
此案当为全国商业地产行业法治警示:
企业管理只能恪守民事合同框架,公权处罚专属法定监管机关,越界的高额单方扣款,于行政法无据,于民法典违法。

